(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公民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建设学习型社会,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民阅读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全民阅读是一项国家文化战略,是提升地方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丰富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是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依法促进全民阅读,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龙江优秀地域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保障公民阅读权利,培养公民终身阅读习惯,传播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推动社会文明程度整体进步。
(二)全民阅读活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在内容、提升质量;少儿优先、保障重点;公益普惠、深入基层的基本原则,遵循全民阅读的科学规律和属性。
二、强化促进全民阅读的政府责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将全民阅读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全民阅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组织全民阅读活动、支持优秀出版物出版以及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全民阅读;将全民阅读活动成效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标考核体系。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全民阅读基础设施,通过财政扶持、购买服务、提供场所等方式,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出版物发行网点、阅读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发挥全民阅读的带头示范作用,引领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三、建立健全促进全民阅读的长效机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阅读组织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本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全民阅读工作。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阅读规划,建立全民阅读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民阅读状况调查,提升阅读活动质量和效果。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机制;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和阅读分类指导目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提供阅读指导。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把阅读纳入相关课程和教学考核,保证每周有适当课时用于阅读教学。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培养学生阅读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计划,加强阅读教学,开展校园主题阅读活动,保障学生阅读时间。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成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条件,在少数民族居民相对集中的区域,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双语阅读资源和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残障人士等特殊困难群体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特殊阅读资源、辅助设施与服务,帮助其参加全民阅读活动。
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阅读资源和阅读指导,定期开展阅读活动。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文联、作协、社科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促进全民阅读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完善促进全民阅读的公共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和完善省、市、区、县(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推进以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等为主体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逐步健全全民阅读公共服务体系。
(十二)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阅读、移动阅读和网络阅读平台建设,统筹实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三)文化馆(站)、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常年开展主题读书活动。
五、形成促进全民阅读的社会合力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书香龙江”阅读品牌,开展“书香城市(县、乡、镇)”“书香机关”“书香校园”“书香企业”“书香家庭”等活动,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军营、进农村,提高全民阅读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前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龙江读书月”活动,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以奖代补、发放购书券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十七)鼓励和支持高校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及企事业单位的阅读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提供全民阅读服务。
(十八)鼓励和支持出版发行单位和实体书店提供低价或免费的阅读服务。
(十九)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提供阅读场所和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二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六、创新促进全民阅读的服务方式
(二十一)建立健全全民阅读推广服务体系,依法成立各级全民阅读促进协会。
鼓励和支持成立读书协会、读书俱乐部等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设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或者基金会,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全民阅读公益基金或者基金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全民阅读公益基金或者基金会捐赠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阅读推广组织和阅读推广人队伍建设,为公众开展阅读活动提供指导与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扶持基层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站建设,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活动。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新媒体、新技术在全民阅读中的开发和应用,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
(二十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提供者、通信运营商和广告运营商应当积极宣传、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并以开辟学习交流平台、推介优秀读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营造全民阅读氛围。
(二十六)本决定自2017年4月23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7日